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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紅包問題多?民法典為你答疑解惑!

2023-01-29 · 管理員

在中國傳統文化習俗中,壓歲錢象徵著美好的祝福,代表長輩對子孫的關愛。新春佳節,親朋好友歡聚一堂,長輩往往會透過「發紅包」的方式表達對子孫的關愛。此外,情侶之間也會在春節等特殊節日給付紅包。同時,由於電子支付的便利,傳統的紙幣紅包正在逐漸被電子轉帳等線上支付取代。上述行為看似便利,卻可能引發一些法律問題,例如「何種情況下的發紅包屬於贈與?」、「情侶之間的電子轉帳屬於贈與還是借款?」、「情侶之間發放的紅包分手後是否需要退還?」要回答此等問題,首先需要明白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

一、給孩子的壓歲錢是否構成對孩子的贈與

對孩子們而言,春節最美好的回憶莫過於從長輩手中接過沉甸甸的紅包。這些紅包既是長輩的美好祝福,也是孩子們為數不多的「財產」。但是,絕大多數的孩子們應該都有過壓歲錢剛到手就被父母「保管」的經驗。那麼,給孩子的壓歲錢到底在法律上歸誰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約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約。因此,壓歲錢在法律上屬於贈與合約。如果長輩與孩子之間訂立的贈與合約合法有效,那麼壓歲錢應屬孩子的合法財產。

實務中,不少家長會以孩子太小沒有能力管理金錢為由收走孩子的壓歲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八歲以上的孩子有能力自行接受長輩的紅包,並將壓歲錢用於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購買生活用品、文具等。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則需要經過父母的同意接受紅包並由父母管理。

釋法案例:

「周某翔、周某菲與周某民事糾紛」

周某(男)與吳某(女)婚後育有一子周某翔(13週歲)、一女周某菲(13週歲),後兩人離婚,兩子女均由吳女士扶養。2020年1月26日,周某以代為保管名義將兩名子女16,800元壓歲錢拿走。周某翔、周某菲在此之後多次要求父親周某返還自己的壓歲錢,周某以各種理由多次拒絕返還。於是,周某翔、周某菲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周某返還兩人壓歲錢。

法院認為,本案壓歲錢應屬周某翔、周某菲的合法財產。作為兩名原告的父親,周某與母親吳某是兩名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均有保護兩名原告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職責。兩名原告的母親吳某與被告離婚後,兩名原告由母親吳某直接扶養,現兩名原告經其母親同意向被告索要其個人財產即壓歲錢,被告應及時予以返還,由兩名原告的母親予以監管。據此,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周某向原告周某翔、周某菲返還壓歲錢16,800元。

律師釋法:

根據本案的判決結果,長輩在新春佳節贈與未成年人的紅包如果符合贈與合約的構成要件,則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壓歲錢應屬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管、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父母雙方離異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將代為管理的壓歲錢交還給子女。

二、轉帳或紅包中款項交付性質的區分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實務中,親屬之間以及情侶之間的紅包支付行為是否構成贈與或共同消費支出,應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審查是否存在特殊情形,例如金額是否為特殊數字,是否在特殊時間給付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則一般應當認定為贈與或共同消費支出。

1、關於特殊時間的認定

在判斷紅包支付的行為是否屬於贈與行為時,支付時間是較為重要的參照標準。特殊時間包括各民族、各地區傳統節日:如我國的春節、七夕節,外國的情人節、聖誕節等。此外,還包括了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較為重要的時間節點:如受贈人的生日、雙方之間的重要紀念日等。

在上述重要時間節點發生的紅包發放或轉帳行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係借貸關係的情況下,有較大可能性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2、關於特殊金額的認定

通常情況下,特殊金額與特殊日期是存在關聯性的,贈與人轉帳或紅包金額是與日期掛鉤的。如情侶之間發放的代表「我愛你」的「520」、「一生一世」的「1314」或與受贈人生日日期、重要紀念日日期相同的金額,除此以外,還包括一些寄託了民俗願景的金額,如「888」代表發發發、「666」代表一路順風等含義。

此外,應審查給付金額的特殊性,尤其是對金額的大小進行判斷。如給付的金額巨大,又無其他情形的,則偏向於認定為借貸;如給付的金額較小,則偏向於認定為贈與等。

釋法案例:

「劉某與李某借款合同糾紛」

2018年年末,劉某與李某相識。雙方於2019年年初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並於2020年10月分手。

劉某於2020年1月24日轉帳1,000元,轉帳說明內容為:壓歲錢;2020年5月2日轉帳3,000元,轉帳說明內容為:生日快樂媳婦。現劉某將李某訴至法院,主張上述轉帳為借款並請求李某歸還借款,而李某則主張上述款項係戀愛期間贈與及回饋。

法院認定本案爭議的焦點係能否認定上訴人劉某與被上訴人李某之間係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本案中,劉某未提供雙方係借貸法律關係的債權憑證,其雖提交了向李某轉帳的憑證,但鑑於劉某向李某的轉帳發生在雙方戀愛甚至同居期間,且劉某的轉帳或紅包係在特殊節日如春節、暗含「我愛你」的5月2日向李某支付的,基於此,李某辯稱案涉款項係贈與及回饋具有相應的合理性。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某訴請且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釋法: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特殊節日下的紅包或轉帳支付是否屬於贈與行為的司法處理意見:

本案中,雖然劉某轉帳金額較大,但基於雙方之間的戀愛關係,且在上述重要時間節點發生的以紅包或轉帳方式進行的支付行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係借貸關係的情況下,應認定為贈與行為。

三、情侶之間發放的紅包是否屬於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實務中,情侶之間除了中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三金、嫁衣款項外,經常會發生如雙方或雙方父母在春節等傳統節日中,以紅包或轉帳方式向伴侶或子女的伴侶支付款項的現象。此類附有條件或帶有目的因素的轉帳,應考量資金往來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在男女終止戀愛關係後,如果符合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返還彩禮情形的,則接受彩禮的一方負有返還義務。

釋法案例:

「陳某、王某1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陳某與王某1雙方經媒人介紹相識並於2022年2月4日訂婚。陳某按照習俗,給王某1買禮品花費15,000元,給付王某1彩禮共計100,000元。王某1於當天前往陳某家拜年,陳某父母當場給付王某110,000元。此後,陳某多次前往王某1家中商討結婚事宜並向其給付紅包共計8,000元。後雙方因就結婚買房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遂解除婚約。現陳某就彩禮及日常紅包轉帳款項返還一事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彩禮款是一種涉婚贈與行為,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在沒有與對方締結婚姻或最終離婚的情況下,贈與行為所附條件不復存在或消失,給付方可以請求返還,接受方應當適當返還。本案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婚姻因瑣事無法成就,原告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款,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款100,000元,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關於原告父母給付被告的壓歲錢,是在戀愛期間原告方為與被告聯絡感情的自願贈與行為,不宜認定為彩禮,原告請求予以返還,不應支持;關於購買禮品的花費,原告要求折價返還。本院認為禮品屬於消費品,是雙方為確立婚約關係,相互或單方贈與對方的,屬一般正常贈與行為不應請求返還。

律師釋法: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以結婚為目的而支付的諸如紅包或轉帳是否構成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需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1、彩禮相關

婚約給付的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的財物,當男女雙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實現,給付彩禮的一方請求收受彩禮的一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廣義上的「彩禮」,應包括男方家庭為實現與女方結婚此一目的所給付的金錢及貴重物品。

2、父母長輩給付的紅包或轉帳

婚約締結過程中,雙方父母或親友長輩為穩固其子女與對方之間的婚約關係及兩家聯繫感情的自願贈與行為,不宜認定為彩禮,原告要求返還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