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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红包问题多?民法典为你答疑解惑!

2023-01-29 · Admin

在中国传统文化习俗中,压岁钱象征着美好的祝福,代表长辈对子孙的关爱。新春佳节,亲朋好友欢聚一堂,长辈往往会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表达对子孙的关爱。此外,情侣之间也会在春节等特殊节日给付红包。同时,由于电子支付的便利,传统的纸币红包正在逐渐被电子转账等线上支付替代。上述行为看似便利但却可能引发一些法律问题,如“何种情况下的发红包属于赠与?”、“情侣之间的电子转账属于赠与还是借款?”、“情侣之间发放的红包分手后是否需要退还?”要回答此等问题,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

一、给孩子的压岁钱是否构成对孩子的赠与

对孩子们而言,春节最美好的回忆莫过于从长辈手中接过沉甸甸的红包。这些红包既是长辈的美好祝福,也是孩子们为数不多的“财产”。但是,绝大多数的孩子们应该都有过压岁钱刚到手就被父母“保管”的经历。那么,给孩子的压岁钱到底在法律上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如果长辈与孩子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压岁钱应属孩子的合法财产。

实践中,不少家长会以孩子太小没有能力管理金钱为由收走孩子的压岁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八岁以上的孩子有能力自行接受长辈的红包,并将压岁钱用于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生活用品、文具等。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需要经过父母的同意接受红包并由父母管理。

释法案例:

“周某翔、周某菲与周某民事纠纷”

周某(男)与吴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周某翔(13周岁)、一女周某菲(13周岁),后两人离婚,两子女均由吴女士抚养。2020 年1 月26 日,周某以代为保管名义将两名子女16,800 元压岁钱拿走。周某翔、周某菲在此之后多次要求父亲周某返还自己的压岁钱,周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返还。于是,周某翔、周某菲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周某返还两人压岁钱。

法院认为,本案压岁钱应属周某翔、周某菲的合法财产。作为两名原告的父亲,周某与母亲吴某是两名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均有保护两名原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两名原告的母亲吴某与被告离婚后,两名原告由母亲吴某直接抚养,现两名原告经其母亲同意向被告索要其个人财产即压岁钱,被告应及时予以返还,由两名原告的母亲予以监管。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周某翔、周某菲返还压岁钱16,800 元。

律师释法:

根据本案的判决结果,长辈在新春佳节赠与未成年人的红包如果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则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压岁钱应属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管、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父母双方离异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将代为管理的压岁钱交还给子女。

二、转账或红包中款项交付性质的区分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实践中,亲属之间以及情侣之间的红包支付行为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是否存在特殊情形,例如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

1、关于特殊时间的认定

在判断红包支付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时,支付时间是较为重要的参照标准。特殊时间包括各民族、各地区传统节日:如我国的春节、七夕节、外国的情人节、圣诞节等。此外,还包括了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较为重要的时间节点:如受赠人的生日、双方之间的重要纪念日等。

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发生的红包发放或转账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有较大可能性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2、关于特殊金额的认定

通常情况下,特殊金额与特殊日期是存在关联性的,赠与人转账或红包金额是与日期挂钩的。如情侣之间发放的代表“我爱你”的“520”、“一生一世”的“1314”或与受赠人生日日期、重要纪念日日期相同的金额,除此以外,还包括一些寄托了民俗愿景的金额,如“888”代表发发发、“666”代表一路顺风等含义。

此外,应审查给付金额的特殊性,尤其是对金额的大小进行判断。如给付的金额巨大,又无其他情形的,则偏向于认定为借贷;如给付的金额较小,则偏向于认定为赠与等。

释法案例:

“刘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年末,刘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于2019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并于2020年10月分手。

刘某于2020年1月24日转账1,000元中转账说明内容为:压岁钱,2020年5月2日转账3,000元转账,说明内容为:生日快乐媳妇。现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转账为借款并请求李某归还借款,而李某则主张上述款项系恋爱期间赠与及回馈。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认定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刘某未提供双方系借贷法律关系的债权凭证,其虽提交了向李某转账的凭证,但鉴于刘某向李某的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甚至同居期间,且刘某的转账或红包系在特殊节日如春节、暗含“我爱你”的5月2日向李某支付的,基于此,李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及回馈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请且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特殊节日下的红包或转账支付是否属于赠与行为的司法处理意见:

本案中,虽然刘某转账金额较大,但基于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且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发生的以红包或转账方式进行的支付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三、情侣之间发放的红包是否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实践中,情侣之间除了中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三金、嫁衣款外,经常会发生如双方或双方父母在春节等传统节日中,以红包或转账方式向伴侣或子女的伴侣支付款项的现象。此类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因素的转账,应考虑资金往来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如果符合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返还彩礼情形的,则接受彩礼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

释法案例:

“陈某、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陈某与王某1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2月4日订婚。陈某按照习俗,给王某1买礼品花费15,000元,给付王某1彩礼共计100,000元。王某1于当天前往陈某家拜年,陈某父母当场给付王某110,000元。此后,陈某多次前往王某1家中商讨结婚事宜并向其给付红包共计8,000元。后双方因就结婚买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解除婚约。现陈某就彩礼及日常红包转账款项返还一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款是一种涉婚赠与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或消失,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接受方应当适当返还。本案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因琐事无法成就,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父母给付被告的压岁钱,是在恋爱期间原告方为与被告联络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原告请求予以返还,不应支持;关于购买礼品的花费,原告要求折价返还。本院认为礼品属于消费品,是双方为确立婚约关系,相互或单方赠与对方的,属一般正常赠与行为不应请求返还。

律师释法: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诸如红包或转账是否构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1、彩礼相关

婚约给付的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广义上的“彩礼”,应包括男方家庭为实现与女方结婚这一目的所给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

2、父母长辈给付的红包或转账

婚约缔结过程中,双方父母或亲友长辈为了稳固其子女与对方之间的婚约关系及两家联络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原告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