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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英雄烈士不容玷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2021-08-19 · 管理員

當下的社交網路世界中,由於隔著一層「虛擬網路」的面紗,常常會有一些網路使用者,或是為了「嘩眾取寵」、或者為了發洩現實中的不滿等原因抹黑甚至是侮辱我們的英雄烈士,而此前因《刑法》對嚴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未能對這些「網路蛀蟲」進行精準的法律追責。現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為我們的英雄烈士提供屬於他們的保護盾牌。什麼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釋法案例:「蠟筆小球案」

2020年6月,外軍公然違背與我方達成的共識,悍然越線挑釁。按照處理邊境事件的慣例和雙方之前達成的約定,某邊防團團長祁發寶本著談判解決問題的誠意,僅帶幾名官兵前去交涉,卻遭對方蓄謀暴力攻擊。在前去交涉和激烈鬥爭中,團長祁發寶身先士卒,身負重傷;營長陳紅軍、戰士陳祥榕突入重圍營救,奮力反擊,英勇犧牲;戰士肖思遠,突圍後義無反顧返回營救戰友,戰鬥至生命最後一刻;戰士王焯冉,在渡河前出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沖散的戰友脫險,自己卻淹沒在冰河之中。

此事經報導後,舉國人民無不悲痛不已並對誓死捍衛國土的戍邊將士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而就在此時,2021年2月19日上午,新浪微博賬戶「辣筆小球」(粉絲數250餘萬), 為博取眼球,獲得更多關注,在其住處使用網路設備,先後於10時29分、10時46分發布2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蹟,詆毀貶損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上述微博在網路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區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本案由南京市建邺區人民法院審理後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本案亦是我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首案。

歐陽陳鵬律師釋法:

關於《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具體定罪時,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一、關於「英雄烈士」的定義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並未對「英雄烈士」有著明確的定義,從實踐角度看,「英雄烈士」的範圍界定應以法律和政策為指引,兼顧社會實際。就目前而言,認定「英雄烈士」,可將如下材料作為依據:一是中央級權威報刊報導的英雄烈士人物或是各級人民政府編纂、公佈的相關英雄烈士名錄等,如民政部公佈的「抗日英烈和英雄群體名錄」、《人民日報》刊載的「為了民族復興·英雄烈士譜」等;二是人民政府頒發的烈士證書;三是黨和政府做出的有關表彰決定或授予的榮譽稱號,即對於那些犧牲後雖還未獲得烈士證書或進入英雄烈士名錄,但已經被黨和政府以文件形式或其他官方方式(如黨報刊物)確認其先進事蹟,並給予正面評價宣傳,號召學習其崇高精神的先進模範人物,也可以參照英雄烈士依法予以保護。

二、關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社會公共利益作為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對不確定多數人的需要的滿足。我們傾向於認為在辦案實踐中,對於「損害公共利益」的理解應當是客觀的。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中,侮辱、誹謗的或許是特定的某個或者某些英雄烈士,也傷害到了這些英雄烈士的親屬對於英雄烈士的情感與追思,從表面上看似乎侵害的是這些英雄烈士周遭親屬的個人情感利益,但這種情感利益並非僅僅屬於特定的近親屬。作為英雄烈士,他們的事蹟與精神已經遠遠超乎個人,甚至已經化為民族精神內核而存在,這無疑已經屬於公共利益的範疇。

本案中,行為人通過媒體、網路平台,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實言論,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侵害了英雄的名譽及社會公共利益,且「蠟筆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發生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發布生效,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三、關於「情節嚴重」的定義

關於「情節嚴重」如何認定的問題,目前還沒有該罪的司法解釋,可以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作為參考:(一)2009年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二)2013年「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至「蠟筆小球案」中,行為人仇某明是在網上發布了2條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相關信息,一共詆毀了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在網路這樣一個虛擬、傳播速度極快、言論自由度極大的空間發表詆毀英烈言論,加上行為人本身就曾是記者,在離職後又常年活躍於微博等論壇,言論具有一定影響力。綜合這些情形,行為人發布詆毀英烈的言論必然也最終確實引來了無數網民的憤慨,極大傷害了廣大民眾的樸素情感,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認定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