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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解讀

2024-03-31 · 管理員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並分別於2010年4月29日、2024年2月27日進行兩次修訂,成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的重要法律基石。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科技的發展,保密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此背景下,修訂《保密法》顯得尤為重要。新修訂的《保密法》將於2024年5月1日生效,本次修訂不僅完善了國家秘密的定義與密級劃分,還加強了對違反保密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了洩密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國家秘密的定義

(一)國家秘密的概念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與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這一概念包含了國家秘密的三個基本要素:關係國家安全與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限定知悉範圍。根據《保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家秘密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國防建設與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外交與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維護國家安全活動與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二)國家秘密的密級

國家秘密的密級,是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定程序對國家秘密事項所劃分的等級,用以表明國家秘密洩露後可能對國家安全與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根據《保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三個密級主要從造成的損害來區分。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與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這類秘密通常涉及國家的核心利益,如國防建設、外交決策、重大經濟政策等,一旦洩露,將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與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機密級秘密涉及的事項對國家安全與利益具有較大影響,如重要的科技發明、重要的軍事部署、重要的經濟建設資訊等。

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與利益遭受損害。秘密級秘密涉及的事項雖然不如絕密與機密級秘密那麼重大,但也需要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以避免被洩露或被不當利用。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遵守定密權限與定密程序,由具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為之。對於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與知悉範圍。在確定密級時,應綜合考量國家秘密事項的性質、涉及範圍、對國家安全與利益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以確保密級的準確性與合理性。

(三)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與解密

國家秘密的確定,係指依法律規定及保密工作的實際需要,將涉及國家安全與利益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的過程。確定國家秘密時,應遵循「最小化」原則,即僅在必要時方將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並儘可能將其範圍限定於最小限度內。同時,確定國家秘密尚須充分考量事項的性質、涉及範圍、對國家安全與利益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以確保密級的準確性與合理性。

國家秘密的變更,係指因形勢發展或情況變化,須對已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調整的過程。變更包括密級的升降、保密期限的延長或縮短、知悉範圍的擴大或縮小等。當國家秘密事項洩露後對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或定密時所依據的保密事項範圍已作調整時,應及時進行國家秘密的變更。

國家秘密的解密,係指將已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解除保密狀態,使其不再受保密限制的過程。解密可分為自行解密與提前解密兩種情況。

二、國家秘密的管理

(一)違反《保密法》的洩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違反《保密法》的洩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買賣、轉送或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透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管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寄遞、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國家秘密的;

在私人交往與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未依國家保密規定與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或有線及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未依國家保密規定與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資訊系統、涉密資訊設備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的;

未依國家保密規定與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資訊系統、涉密資訊設備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之間進行資訊交換的;

使用非涉密資訊系統、非涉密資訊設備儲存、處理國家秘密的;

擅自卸載、修改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之涉密資訊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改作其他用途者。

相關案例:

網路交友需謹慎

李某,係某涉密單位工作人員,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了一位網友。在頻繁的聊天中,兩人關係逐漸升溫,對方開始向李某介紹自己的堂哥張某,稱其正在撰寫一篇關於政府管理的論文,急需相關素材。張某隨後添加李某為微信好友,並以男女朋友的關係勸誘李某提供其所在單位的內部文件作為論文的寫作素材。李某為幫助張某完成論文,開始蒐集並提供所在單位的涉密文件。他先後向張某提供了19份文件資料,其中包括6份機密級文件和8份秘密級文件。其後,李某的行為被所在單位發現,並立即報警。經過調查,警方發現張某實際上是一名境外間諜情報機構的成員,他利用李某提供的涉密文件進行了情報活動。

律師分析:

根據《保密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國家秘密者,屬於違反《保密法》的洩密行為,依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本案中,李某輕信網上的「陌生人」,違反《保密法》的相關規定擅自將國家秘密進行複製、發送,最終導致這些國家秘密被境外間諜用於危害國家安全,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日常工作生活中,一些涉密人員因缺乏保密意識,對於國家秘密的管理缺乏應有的警惕性,擅自將國家秘密進行出售、公開的事例時有發生。這些國家秘密一旦洩露,將會給國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相關單位的涉密人員應「繃緊保密的弦」,嚴格落實國家秘密的相關管理制度。

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無意洩密

王先生是一名攝影愛好者,他喜歡在週末閒暇時到城市周邊拍攝風景照片。某個週末,他來到了一個偏遠的山區進行拍攝。在那裡,他偶然發現了一個看似普通的通信基地台,但周圍有一些特殊的標誌和警戒線。並未注意到一旁禁止拍攝標識的王先生拍攝了幾張照片,並準備將這些照片上傳到自己的社群媒體帳號上,與朋友分享這次特殊的拍攝經歷。然而,這個通信基地台實際上是一個重要的軍事通信設施,其存在和位置都屬於國家秘密。

幸運的是,王先生的一位朋友曾經在軍隊服役,對軍事設施有一定的了解。在看到王先生的照片後,他立刻意識到這些照片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於是迅速提醒了王先生,並建議他刪除這些照片。經過調查,相關部門確認了這個通信基地台確實是一個重要的軍事設施,其相關資訊屬於國家秘密。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相關規定,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任何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都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不得非法獲取、持有、複製、記錄、儲存、傳輸、出售、提供、使用國家秘密。

在本案中,王先生作為一名攝影愛好者,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拍攝了涉及國家秘密的軍事通信設施照片,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如果王先生最終將照片上傳,其將承擔非法洩露國家秘密的法律責任。幸運的是,王先生的朋友及時識別出了照片中可能涉及的國家秘密,並提醒王先生刪除了照片,從而避免了國家秘密的進一步洩露。

王先生的行為雖然最終沒有導致國家秘密被洩露的結果,但由於缺乏必要的保密意識和法律常識,他無意中觸犯了《保密法》的相關規定,使得國家秘密陷入被洩露的危險。本案也警示了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攝影愛好者還是其他公民,都應當增強保密意識,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於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資訊和設施,應當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隨意拍攝、傳播和洩露。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保密意識和能力,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

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

標識與登記:所有涉及國家秘密的載體,如文件、資料、圖表、數據、音像製品等,都必須進行明確的密級標識,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這有助於確保涉密載體的準確識別和有效管理。

存放與保管:涉密載體必須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場所,如保密櫃、保密室等,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同時,應定期對涉密載體進行檢查和清點,確保其完好無損。

傳輸與使用:涉密載體的傳輸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在傳輸過程中,應採取加密、封裝等措施,防止資訊洩露。在使用時,應確保在安全的環境中進行,並避免無關人員的接觸。

銷毀與移交:對於不再需要保密的涉密載體,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銷毀或移交。銷毀時應確保資訊無法恢復,移交時應辦理相關手續並確保接收方的保密能力。

涉密資訊系統的管理:

系統安全:涉密資訊系統必須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包括物理隔離、邏輯隔離、存取控制、數據加密等,確保系統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同時,應定期對系統進行安全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用戶管理:涉密資訊系統的用戶必須經過嚴格的身份驗證和安全審查,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存取系統。用戶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露系統資訊或進行非法操作。

數據保護:涉密資訊系統中的數據和文件必須進行加密處理,並設置相應的存取權限。同時,應建立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防止數據遺失或損壞。

相關案例:

公務員使用個人U盤和微信傳輸數據導致國家秘密洩露

某市政府辦公室公務員李某,因工作需要,經常需要處理大量的政府文件和資料。為了方便攜帶,他常常將文件和資料存儲在自己的個人隨身碟上。並且為了工作的方便,李某經常對文件進行拍照,透過微信進行傳遞。甚至為了避免「違規操作」,李某還會對涉密文件紅頭和密級標誌遮蓋後拍照,再透過微信進行發送。

最終,李某發現自己在微信上與他人討論工作時,不小心將一些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和資料發送到了微信群組中。儘管他立即刪除了這些資訊,但已經有一部分資訊被其他群組成員保存下來,並在網路上廣泛傳播。這一事件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經過調查後確認,李某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的保密法規,導致了國家秘密的洩露。

律師分析:

根據《保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使用非涉密資訊系統、非涉密資訊設備存儲或者處理國家秘密,並且不得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本案中,李某為了一己之便,違反相關保密規定使用非涉密資訊設備(隨身碟、手機)存儲國家秘密,並且因為疏忽大意而將國家秘密上傳至微信這一公共網路空間,其行為違反了《保密法》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涉密單位的工作人員為了工作方便,習慣於對文件進行拍照,透過微信進行傳遞。殊不知,在這一過程中,很可能造成文件內容洩露,特別是涉密內容的文件,無法有效控制知悉範圍,很容易造成洩密。雖然此類洩密主觀上大都屬於過失狀態,但無論故意還是過失,透過網路發布、傳輸、處理涉密文件材料,都將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風險甚至危害。保密的基本素質是謹慎,謹慎的基本要求就是守口如瓶,在涉密事項上慎之又慎,避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國家秘密或內部敏感事項,嚴格規範自己的言行,養成良好的保密習慣。

境外人員在海參養殖圈內安裝的非法竊密設備

遼寧大連的海參養殖戶張先生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稱,兩個月前,他的養殖場迎來了幾名「不速之客」。黃某帶領數名外籍人員,以「免費安裝海水品質監測設備」為名,在張先生的海參養殖場安裝了海洋水文監測設備和海空監控攝錄設備。

此後,張先生逐漸發現,水文監測設備的資料被源源不斷地傳輸至境外,且很多資料與海參養殖並無關係,那些海空監控攝錄設備對海參養殖更是毫無意義。張先生感覺情況可疑,便撥打12339向國家安全機關進行了舉報。經鑑定,境外人員在我國海域非法安裝的監測設備,觀測範圍涉及我國空中軍事行動區域,可以對我國非開放海域潮汐、海流等重要敏感數據進行即時監測,對我國海洋權益及軍事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根據舉報資訊,遼寧省國家安全機關對黃某及數名外籍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收繳了監測設備。黃某等人如實交代了非法竊取我國海洋水文數據和海空軍事影像的違法犯罪事實。

律師分析:

根據《保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獲取、持有、傳遞國家秘密,不得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本案中,黃某帶領外籍人員以「免費安裝海水品質監測設備」為名,在我國海域進行非法竊密活動,將海洋水文監測設備和海空監控攝錄設備安裝於張先生的海參養殖場,並非法將觀測數據傳輸至境外。此行為不僅侵犯了我國海洋權益,更對我國軍事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此案例再次提醒我們,國家安全無小事,任何看似普通的行為,如安裝監測設備等,都可能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隱患。公民應提高國家安全意識,對任何可疑行為保持警惕,並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

結語

保守國家機密是每位公民的義務。透過對《保密法》的解讀,我們深刻認識到國家機密管理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在資訊化、網路化的時代背景下,國家機密的載體及涉密資訊系統的管理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居民朋友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為保護國家機密貢獻自己的力量:

一、增強保密意識,時刻保持警覺,不參與或支持任何可能洩露國家機密的活動。

二、不在社交媒體、論壇或聊天群組中討論或傳播涉及國家安全的資訊,避免在網路上儲存、傳輸或分享可能涉及國家機密的檔案或資料。

三、避免在公共場所使用不安全的Wi-Fi網路處理敏感資訊。

四、加強社會責任感與法律意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參與非法取得、傳播國家機密的行為。

五、如因工作需要接觸到涉密材料,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私自留存、複製或傳播。涉密材料使用完畢後,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銷毀或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