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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解读

2024-03-31 · Admin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2024年2月27日进行两次修订,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基石。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保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修订《保密法》显得尤为重要。新修订的《保密法》将于2024年5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不仅完善了国家秘密的定义和密级划分,还加强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泄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秘密的定义

(一)国家秘密的概念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一概念包含了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限定知悉范围。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是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对国家秘密事项所划分的等级,用以表明国家秘密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3个密级主要从造成的损害来区分。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这类秘密通常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如国防建设、外交决策、重大经济政策等,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机密级秘密涉及的事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较大影响,如重要的科技发明、重要的军事部署、重要的经济建设信息等。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秘密涉及的事项虽然不如绝密和机密级秘密那么重大,但也需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以避免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由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在确定密级时,应当综合考虑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保密级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国家秘密的确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过程。确定国家秘密时,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即只在必要时才将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并尽可能将其范围限定在最小限度内。同时,确定国家秘密还需要充分考虑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保密级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国家秘密的变更是指因形势发展或情况变化,需要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调整的过程。变更包括密级的升降、保密期限的延长或缩短、知悉范围的扩大或缩小等。当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时,或者定密时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时,应当及时进行国家秘密的变更。

国家秘密的解密是指将已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解除保密状态,使其不再受保密限制的过程。解密可以分为自行解密和提前解密两种情况。

二、国家秘密的管理

(一)违反《保密法》的泄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保密法》的泄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相关案例:

网络交友需谨慎

李某,系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手机交友软件结识了一位网友。在频繁的聊天中,两人关系逐渐升温,对方开始向李某介绍自己的堂哥张某,称其正在撰写一篇关于政府管理的论文,急需相关素材。张某随后添加李某为微信好友,并以男女朋友的关系劝诱李某提供其所在单位的内部文件作为论文的写作素材。李某为帮助张某完成论文,开始搜集并提供所在单位的涉密文件。他先后向张某提供了19份文件资料,其中包括6份机密级文件和8份秘密级文件。其后,李某的行为被所在单位发现,并立即报警。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张某实际上是一名境外间谍情报机构的成员,他利用李某提供的涉密文件进行了情报活动。

律师分析:

根据《保密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属于违反《保密法》的泄密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李某轻信网上的“陌生人”,违反《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将国家秘密进行复制,发送,最终导致这些国家秘密被境外间谍用于危害国家安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常工作生活中,一些涉密人员由于缺乏保密意识,对于国家秘密的管理缺乏应有的警惕性,擅自将国家秘密进行出售、公开的事例时有发生。这些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将会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相关单位的涉密人员应当“绷紧保密的弦”,严格落实国家秘密的相关管理制度。

居民日常生活中的无意泄密

王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他喜欢在周末闲暇时到城市周边拍摄风景照片。某个周末,他来到了一个偏远的山区进行拍摄。在那里,他偶然发现了一个看似普通的通信基站,但周围有一些特殊的标志和警戒线。并未注意到一旁禁止拍摄标识的王先生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准备将这些照片上传到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与朋友分享这次特殊的拍摄经历。然而,这个通信基站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军事通信设施,其存在和位置都属于国家秘密。

幸运的是,王先生的一位朋友曾经在军队服役,对军事设施有一定的了解。在看到王先生的照片后,他立刻意识到这些照片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于是迅速提醒了王先生,并建议他删除这些照片。经过调查,相关部门确认了这个通信基站确实是一个重要的军事设施,其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任何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传输、出售、提供、使用国家秘密。

在本案中,王先生作为一名摄影爱好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拍摄了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事通信设施照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如果王先生最终将照片上传,其将承担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幸运的是,王先生的朋友及时识别出了照片中可能涉及的国家秘密,并提醒王先生删除了照片,从而避免了国家秘密的进一步泄露。

王先生的行为虽然最终没有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结果,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保密意识和法律常识,他无意中触犯了《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国家秘密陷入被泄露的危险。本案也警示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摄影爱好者还是其他公民,都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设施,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随意拍摄、传播和泄露。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保密意识和能力,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标识与登记: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如文件、资料、图表、数据、音像制品等,都必须进行明确的密级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这有助于确保涉密载体的准确识别和有效管理。

存放与保管:涉密载体必须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如保密柜、保密室等,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应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其完好无损。

传输与使用:涉密载体的传输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加密、封装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在使用时,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并避免无关人员的接触。

销毁与移交:对于不再需要保密的涉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或移交。销毁时应确保信息无法恢复,移交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接收方的保密能力。

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

系统安全:涉密信息系统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物理隔离、逻辑隔离、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同时,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用户管理:涉密信息系统的用户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和安全审查,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系统。用户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系统信息或进行非法操作。

数据保护:涉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文件必须进行加密处理,并设置相应的访问权限。同时,应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相关案例:

公务员使用个人U盘和微信传输数据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某市政府办公室公务员李某,因工作需要,经常需要处理大量的政府文件和数据。为了方便携带,他常常将文件和数据存储在自己的个人U盘上。并且为了工作的方便,李某经常对文件进行拍照,通过微信进行传递。甚至为了避免“违规操作”,李某还会对涉密文件红头和密级标志遮盖后拍照,再通过微信进行发送。

最终,李某发现自己在微信上与他人讨论工作时,不小心将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和数据发送到了微信群中。尽管他立即删除了这些信息,但已经有一部分信息被其他群成员保存下来,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这一事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后确认,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保密法规,导致了国家秘密的泄露。

律师分析:

根据《保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并且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本案中,李某为了一己之便,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U盘、手机)存储国家秘密,并且因为疏忽大意而将国家秘密上传至微信这一公共网络空间,其行为违反了《保密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涉密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方便,习惯于对文件进行拍照,通过微信进行传递。殊不知,在这一过程中,很可能造成文件内容泄露,特别是涉密内容的文件,无法有效控制知悉范围,很容易造成泄密。虽然此类泄密主观上都大多属于过失状态, 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通过网络发布、传输、处理涉密文件材料,都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风险甚至危害。保密的基本素质是谨慎,谨慎的基本要求就是守口如瓶,在涉密事项上慎之又慎,避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事项,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

境外人员在海参养殖圈内安装的非法窃密设备

辽宁大连的海参养殖户张先生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称,两个月前,他的养殖场迎来了几名“不速之客”。黄某带领数名外籍人员,以“免费安装海水质量监测设备”为名,在张先生的海参养殖场安装了海洋水文监测设备和海空监控摄录设备。

此后,张先生逐渐发现,水文监测设备的数据被源源不断地传输至境外,且很多数据与海参养殖并无关系,那些海空监控摄录设备对海参养殖更是毫无意义。张先生感觉情况可疑,便拨打12339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举报。经鉴定,境外人员在我国海域非法安装的监测设备,观测范围涉及我国空中军事行动区域,可以对我国非开放海域潮汐、海流等重要敏感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对我国海洋权益及军事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根据举报信息,辽宁省国家安全机关对黄某及数名外籍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收缴了监测设备。黄某等人如实交代了非法窃取我国海洋水文数据和海空军事影像的违法犯罪事实。

律师分析:

根据《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传递国家秘密,不得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本案中,黄某带领外籍人员以“免费安装海水质量监测设备”为名,在我国海域进行非法窃密活动,将海洋水文监测设备和海空监控摄录设备安装于张先生的海参养殖场,并非法将观测数据传输至境外。此行为不仅侵犯了我国海洋权益,更对我国军事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此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国家安全无小事,任何看似普通的行为,如安装监测设备等,都可能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公民应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对任何可疑行为保持警惕,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通过对《保密法》的解读,我们深刻认识到国家秘密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秘密的载体和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居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保护国家秘密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增强保密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不参与或支持任何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二、不在社交媒体、论坛或聊天群中讨论或传播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避免在网络上存储、传输或分享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或数据。

三、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不安全的Wi-Fi网络处理敏感信息。

四、加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获取、传播国家秘密的行为。

五、如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涉密材料,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私自留存、复制或传播。涉密材料使用完毕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