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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你的房子」到底是誰的?

2021-12-08 · 管理員

當今社會圍繞著普通老百姓的國計民生逃不了的話題就是房產,其中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的時候,該出資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糾紛近年來不斷增加。那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實施後,不同的出資情況購房,離婚時房產分割又有什麼樣的規定呢?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正式生效,其中關於子女登記結婚後,父母出資為其購房如何認定做了明顯的修改。原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已失效)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已失效)則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而現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則規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後,子女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釋法案例:「張小琴離婚財產糾紛案」

2021年6月,相識兩個月的張小琴(化名)與李小軍(化名)在上海市閔行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二人正式結為夫婦。由於夫妻二人均剛剛參加工作尚未存有積蓄,因此二人長期居住在出租屋內。張小琴的父母見女兒長期居住在出租屋內怕其生活沒有保障,便將自住的一套三居室出賣購買了兩套戶型較小的房屋,一棟自住,另一棟則作為結婚禮物贈與給自己的女兒張小琴。當初,夫妻二人與父母私下有過溝通,該棟房屋係張小琴父母贈與給自己女兒的結婚禮物,屬於張小琴的個人財產,屆時房產證上也只會登記張小琴一人的名字。李小軍及其父母都表示認可,2021年10月,張小琴與李小軍雙方因情感不合,雙方一致準備離婚,但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就財產分割,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現有居住的房屋(即張小琴父母贈與張小琴的房產),李小軍一家認為雖然頭期款是由其父母出資的,但其後李小軍也就該套房屋進行了還貸,應當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理當雙方平分,至於張小琴提過雙方曾就房屋的產權達成過一致意見,李小軍則表示,雙方也未簽訂過書面的協議,並不承認曾承諾過此事。

後雙方就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至法院。經過審理,法院判決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二人共同分配。

律師釋法: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關於父母出資購買房產如何認定,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後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司法處理意見:

一、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為其購買房屋且僅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在無明確約定的前提下,法院推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雖然張小琴的父母為其購買房屋時已經告知各方,明確該套房屋是僅贈與張小琴個人的,與其配偶無關,各方也表示認同。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其父母並未製作書面的明確其僅贈與女兒一人的文件。致使在離婚財產訴訟過程中,難以讓審理法官採信。如依照《婚姻法》解釋三(已失效)的規定,「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則可認定該套房屋屬於張小琴的個人財產。但是自《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生效後,依據最新的法律法規,未約定或約定不清楚的,則優先推定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基於此,本案中,張小琴一家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致使白白失去了一半的房屋資產,令人惋惜。

二、關於「明確約定」的認定

根據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要規避將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最重要的便是事先約定清楚。因此,我們建議此後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切勿像本案中張小琴的父母一樣,因為兒女親家的關係礙於臉面,致使後續雙方離婚因對財產無事先明確約定產生財產糾紛。

三、特別注意

父母出資購屋,如未明確表示贈與,通常會視為借款。此時,若房產為共同財產,則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房產為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該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