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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哪些值得關注?

2021-09-14 · 管理員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自2021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這是自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修改人口計生法以來,對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本次修改後的人口計生法規定,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同時,提出國家將採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核心修改: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是此次計生法修改的核心內容。此前的計生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此次將該條修改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可見,此次修改將「提倡」生育「兩個子女」改為「可以」生育「三個子女」。該修改不僅是意味著將從全面兩孩政策有效銜接至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其中「提倡」至「可以」的變化,也意味著公民有權在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同時,更加自主的決定生育子女。

除了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還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呢?

一、修法目的修改

修改前:第二條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修改後:第二條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準,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方琪琦律師點評:

修法目的修改,體現國家修法之決心在於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優化生育政策,增強生育政策的包容性,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社會保障與獎勵修改

修改前: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改後: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國家支援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方琪琦律師點評:設置育兒假,體現了國家及單位對育兒成本的分擔,也減緩父母的育兒焦慮。目前,全國各地已經開始陸續推出相應草案,其中倍受關注的是遼寧省公佈的草案,其中一條就是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的夫妻雙方,在孩子未滿3週歲的情況下,每年可給予10天的假期。除此之外,福建、廣東、大連等地區也都有類似的相關規定,假期也一般都是在10天左右,這對於年輕父母來說,無疑是又多了一項福利。

三、保障生育期婦女就業合法權益

修改前: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修改後: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方琪琦律師點評: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是積極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內容。在計生法修改之前,諸多輿論指出,如果不採取配套政策解決好企業用工成本之問題,女性的職業發展與生育衝突將愈發嚴重。而此次修改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此外,在國務院公佈《「十四五」就業促進規劃》中也明確要求,保障婦女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技能培訓、勞動報酬、職業健康與安全等方面的權益,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再就業培訓公共服務。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四、進一步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此次修法新增了如下條款,進一步減輕了家庭生育、養育、教育的負擔:

第二十七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綜合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援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方琪琦律師點評:現年輕家長面臨諸多工作壓力,致使托育需求強烈,但目前相應的托育供給並未跟上。此次法律修改,不僅推動了托育服務體系建立的規範性,要求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的標準及規範,還需要向相關部門備案。此外,也提高了嬰幼兒家庭獲得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等服務的可及性和規範性,要求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服務設施。在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配置母嬰設施。這些詳細的條款,有助於建立健全母嬰設施建設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推動生育友好型社會。

五、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修改前:第二十七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修改後: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第三十二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方琪琦律師點評:我國計劃生育從普遍一孩政策到全面二孩再到實施三胎政策的轉變,是與當前社會形勢相呼應的。但在普遍一孩政策下,原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是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的,並且此次修改更加强調了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要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此外,還進一步確定了政府部門需要建立健全對失獨父母的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體現國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要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也進一步完善了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

六、進一步做好生育服務

修改前: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修改後:第三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範開展不孕不育症診療。

方琪琦律師點評:此次修改也進一步明確了醫療衛生機構的優生優育的宣傳教育義務,計劃生育工作已被整體納入衛生健康範疇。並且在計劃生育實施過程中,優生優育也一直是政策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計劃生育到優化生育的關鍵詞之改變,也是與當前社會的工作形式相呼應。

七、加強對不良托育機構和人員的懲罰力度

新增條款:第四十一條 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方琪琦律師點評:新修訂的計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將托育機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管理確定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賦予衛生健康部門執法處罰權,並明確托育機構的法律責任,現在托育機構不再是法外之地。更是體現了國家在推動托育發展的同時,也在不斷完善對於托育行業的監管。

八、刪除關於繳納社會撫養費及相關處分的規定

原規定中與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適應的關於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以及相關處分規定已被刪除。

方琪琦律師點評:社會撫養費被民間稱為「超生罰款」,政策制定的初衷,是通過經濟罰則來遏制超生行為,同時為超生所增加的社會撫養負擔籌集相應資金,補足投入缺口。修改前的人口計生法第41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18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第42條規定,按照本法第41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此次修改取消了針對公民生育的制約性限制,不僅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點,也是計劃生育政策實施以來一次根本性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