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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與商業銀行就應是普通消費者和商家的關係

2018-05-29 · 管理員

金冰一律師點評

儲戶和商業銀行之間是存款合同關係,儲戶是商業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的消費者,因此,儲戶和商業銀行之間應當就是一種普通的消費者和商家的關係。上述道理看似簡單,但在現實中,卻並非如此。

前段時間,在銀行網上銀行儲戶資金被盜風波中,筆者就曾經代理過幾位儲戶起訴銀行。在訴訟中,銀行卻反復強調其特殊的主體地位,聲稱如果適用普通的消費者和商家的關係,銀行的責任過重,不公平。而筆者更是瞭解到,當有些網銀儲戶資金被盜後,去銀行「討個說法」時,銀行竟然叫來警察,並要讓儲戶不要違反《上訪條例》。

筆者認為,正是銀行本身主觀定位的錯誤,才使其有時如此「霸氣」地面對儲戶,使各項服務難以令儲戶滿意。而要改善銀行的服務,首先就是要銀行放下架子、擺正位置。在法律實踐中,確定在此類案件中的《消法》普遍適用原則,使銀行認識到,他們已經是個商業銀行了,其面對的儲戶就是與他平等的消費者,是他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