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自然人參與設立合資企業政策研究
*首語
近日,浦東新區政府正式印發了《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並於2010年5月1日起實施,開啟了上海地區允許境內自然人作為股東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外商投資領域試點工作,進一步創新了吸引外資方式,率先形成一種「中外平等」的投資合作環境。
*政策出台背景分析
長期以來,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在內的相關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境外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作為股東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但始終未將境內自然人列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範疇。同時,相關法律的出台及修訂使得境內自然人不屬於中方合資主體的限制存在明顯的規避空間:
1.根據2005年《公司法》的修訂,首次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先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再以該空殼與外方合資,便可以曲線達成境內自然人設立外資企業。
2.2006年頒佈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被股權併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這意味著通過外資併購方式導致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情況下允許境內自然人成為股東。
3.境內自然人作為隱名股東參與投資設立外資企業。
綜上,境內自然人不得作為股東設立外資企業只是個形式門檻,《試行辦法》的出台使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資企業明確化、合法化,從法律權利、稅收政策等方面更大程度的保護了境內自然人的權益,極大程度上便利了境內自然人與國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有機結合。
*境內自然人參與設立合資企業設立的政策要點
一、行業限制
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領域暫限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鼓勵或允許類項目。
二、境內自然人股東的主體資格要求
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居民。同時,該境內自然人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自然人成為股東的其他規定。
三、出資方式
試行辦法規定境內自然人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四、審批部門
試行辦法規定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審批登記,由浦東新區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在各自的審批和登記權限內分別負責辦理。
五、試點適用情形及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新設,或變更使得境內自然人成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東的,按本試行辦法辦理。
試點區域:浦東新區。
試點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
*與普通的合資公司設立程序及提交材料的異同
一、對境內自然人股東的主體資格及資信的審查
主體資格,係指境內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且需要在申請登記時出示境內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原件,或可採用公證書(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一致)替代。
資信證明,係指境內自然人股東銀行存款賬戶的資信資訊。審批部門及工商部門主要審核該自然人的存款賬戶是否運轉良好、穩定。應當指出的是:境內自然人作為股東出資應當用人民幣出資,與此相應,報備的銀行資信證明應當是由該自然人開立人民幣賬戶的銀行所出具的。
二、需要提交官方制式的由投資各方簽署的承諾書。
該承諾書要求投資各方均明確境內自然人參與設立合資企業的法律事實並承擔與之相應的風險。
*法律文件撰寫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合資企業章程及合資協議的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評估與境內自然人合資設立企業的風險,寫入更多保護公司股東權益的條款,明確違約責任。同時,也應當充分考量董事會成員產生的方式的利弊,尤其是像董事長等重要職務可以採用由合營各方共同委派,以避免強勢股東單方更迭公司要職人員的情形出現,更為妥善的保護自然人股東的權益。總之,應當根據合營各方的要求,妥善擬定條款,選擇充分實現合資各方利益的公司治理方式及利潤分配方式。
*有待細化的問題
試行辦法僅限於浦東新區,由於需符合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一致的原則,給很多投資者在公司選址上設限,有待政策在其他區域的進一步開放。
試行辦法強調了對於境內自然人股東的主體資格審查及資信審查,與之相應的境內自然人信用管理以及稅收申報等一系列資訊也應當聯網可查,以便對審查結果真實性的保證。
*結語
正如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外國投資管理處副處長湯超指出的:「該辦法只是在地方操作層面有所突破,並未上升到法律的層面。」投資者應當在充分考慮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浦東新區商務成本以及公司發展戰略的基礎上,抓住機遇、審慎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