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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保密法实施条例》知识点~

2024-10-11 · Admin

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推进保密依法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与任务。为适应这些变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密管理体制和制度。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细化《保密法》相关规定并明确具体实施措施,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7月10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一、《条例》修订重点内容

1.坚持和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

《条例》修订增加了党管保密专门条款,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了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

2.定密管理

《条例》对定密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是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制定修订要求。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明确、直观的方式列明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定密依据。《条例》明确,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从源头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

二是进一步细化定密责任人范围和具体职责。《条例》明确,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一定范围的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应当派生定密的具体情形。派生定密是一种重要的定密方式,《条例》列举了应当派生定密的具体情形,为机关、单位派生定密提供更加科学、细致的指引,有利于规范派生定密行为,有效避免派生定密过多、过泛的问题。

3.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

《条例》就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重视保密科学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是注重信息设备、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定期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确保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安全可靠。

三是细化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要求。明确研制生产单位义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进行创新;抽检、复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明确了相应处置措施,有效促进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质量持续提升。

4.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

一是加强网络使用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二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对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的配合义务。三是完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压实机关、单位涉密数据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涉密数据全流程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大数据条件下泄密风险,切实筑牢保密防线。

5.涉密人员管理

《条例》总结多年来涉密人员管理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

一是建立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及定期复审,在岗期间的保密管理及保密教育培训、离岗离职程序及要求,脱密期间的管理等均作出细化规定。

二是细化涉密人员权益保护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二、典型泄密案例

下面将分享几起保密局官方发布的典型泄密案例,以便大家更直观的理解《保密法》及《条例》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

【案例解读】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转让或处理这些载体,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完整性。各机关和单位应严格遵循国家的规章和标准,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妥善处置,确保在不再需要时彻底消除其泄露风险。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销毁,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国家秘密的有效保密。

案例二: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某军工单位即将退休的技术人员袁某接到朋友电话,希望他帮助提供一些军品的制造标准,以便参考。热心的老袁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找同事复制三份相关资料,并通过普通邮寄方式寄出。经鉴定,该组资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袁某受到单位行政记过处分,取消返聘资格并罚款。

【案例解读】

普通邮政、快递和物流等渠道通常不具备必要的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途径传递涉密载体可能导致对涉密信息的管理失控,极易引发泄密事件。因此,必须对此类行为严格禁止,以确保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安全性。

案例三: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案情简介】

某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发现,某涉密单位高某准备携带出境的公文包内有秘密级文件。经查,高某为该单位委派担任境外援助项目考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该文件出境,但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高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案例解读】

为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防止信息泄露的风险,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时,必须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所有能够由外交信使到达的地点,均应由外交信使负责携运。如果目的地无法通过外交信使到达,或因工作需要确需自行携运出境,应向具备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案例四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某机关业务科科长陆某,向单位保密员张某借阅了1份机密级文件供自己学习研究使用。在学习过程中,陆某发现文件中有些思路、观点对妻子的业务工作也会有一定启发,认为“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问题不大”,便用手机偷拍了文件部分内容后通过微信发给妻子张某。张某收到后未向第三人转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陆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陆某主管领导韩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解读】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知悉范围的不当扩大,从而引发信息失控的风险。这不仅可能使敏感信息泄露给不应知晓的人,还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严格禁止在私人场合讨论或传递任何涉密信息。相关人员应遵循保密规定,提高警惕,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完整。

结语

《保密法》及《条例》是我国保护国家秘密的重要法律框架。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分类及管理要求,强调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规定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同时,《条例》细化了保密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递和销毁等环节,确保国家秘密在各个层面得到有效保护。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一个系统的保密管理体系,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国家秘密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