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 “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金钱损害赔偿也是一种途径。遗憾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长期处于立法空白、司法操作难度重重的尴尬境地。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正在审议中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仅限于行政法领域,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但实践中发生了很多有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各式各样。1999年深圳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受害者状告强奸犯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直接后果导致原告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时间较长,原告系处女,受损害结果严重。法院据此判定刘某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但是,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做出终审裁定,撤销本案一审有关赔偿受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即2007年发生的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二审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迄今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
《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一次立法进步,但也应认识到这只是原则性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都没有明确规定。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方面,侵害人身权益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但不包含财产权益。其次,对于什么程度能够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是以“严重精神损害”来界定,但其中的“严重”的程度该如何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原则上来说,轻微的精神损害是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否则诉讼成本将会大幅增加。这个问题将留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及实践中的个体案例来加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