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上海创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启示
在2013年3月,深圳正式开始实施以“宽进严管”为核心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精简现有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
此次深圳商事制度改革有如下主要亮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对于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均可由股东自行约定,在进行商事登记时可不提交验资证明;取消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将经营范围改为备案事项;取消工商年检法定制度,改由公司自行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创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强化市场、信用和社会监督。
相较以往耗时持久,要求繁杂的工商登记制度,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解决了解决了创业者资金不足以及办理营业执照慢的诸多问题,化繁为简,提高了政府审批和商事登记的效率,大大降低了商事主体的登记门槛,为创业者提供了优越的投资环境。
而2013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根据《方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在人民币资本项目、税收、外汇等诸多方面实行改革。我们认为,在此背景下,上海应向深圳看齐,推行商事改革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促进市场活跃与繁荣。
在上海将来的商事制度改革中,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合法性和合宪性基础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现有工商登记制度上有了很大突破,例如:《公司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的实收资本登记制度,商事主体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提交验资报告;《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规定经营范围为法定登记事项,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企业年检是法定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企业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深圳是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自行制定并实施法规。但即便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也明确规定,深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需“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而深圳此次商事登记改革已从实质上突破《公司法》关于商事登记的诸多原则性规定,其合法性及合宪性基础尚有缺陷。而深圳如此,作为并非经济特区的上海,更应对此予以重视与完善。
二、做好与其他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衔接问题
由于很多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是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出台的。在深圳推行商事制度改革之后,相关规章及法规是否仍然适用,存在争议与混淆。因此,如果上海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还需注意做好新规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避免在操作中出现混淆与冲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特区实施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