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解讀
在當今快速發展的數位經濟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隨著網路購物的普及與線上服務的多樣化,消費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諸多挑戰,如虛假宣傳、個人資訊洩露、不公平交易等。為進一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構一個公平、透明、安全的消費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4年2月23日通過,並於2024年7月1日施行。對備受消費者關注的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個人資訊保護、「霸王條款」、「大數據殺熟」等新領域新問題,實施條例給出規定。
禁止大數據殺熟
隨著人工智慧、大數據模型等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掌握龐大消費者消費資訊的商家能夠透過特定消費者的行為模式預測出該消費者就某一商品能夠接受的最大價位,進而謀取最大的利潤,這便是「大數據殺熟」現象。
案例:吳先生是一位經常出差的商務人士,他習慣使用某知名線上旅遊平台預訂機票。某日,他計劃預訂一張從上海飛往北京的往返機票,用於即將到來的商務會議。為了確保獲得最佳價格,吳先生決定使用自己的常用帳號(高級會員帳號)與一個新註冊的普通帳號在同一時間段內分別搜尋同一航班的機票價格。然而,搜尋結果令人驚訝:高級會員帳號顯示的往返機票價格為3000元,而新註冊帳號搜尋到的同一航班往返機票價格僅為2600元,兩者相差了400元。吳先生對此感到不解,因為按照常理,高級會員應享有更多優惠,而非更高的價格。吳先生隨即聯繫了該線上旅遊平台的客服,詢問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客服回覆稱,平台會根據用戶的搜尋歷史、購買頻率、會員等級等多種因素進行動態定價,但對於為何高級會員反而需要支付更高的價格始終閉口不談。
上述案例中,旅遊平台在無正當理由的前提下提高高級會員票價的行為顯然構成了對消費者的價格歧視,侵犯了吳先生的合法權益。為妥善解決這一現狀,《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定不同的價格或收費標準。吳先生的情況並非孤例,隨著人工智慧和大數據技術的不斷發展,類似的價格歧視行為在各個領域都有可能出現。因此,《條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促使經營者更加規範地使用大數據技術,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規範直播「帶貨」亂象
隨著「直播」行銷模式的熱起,消費者們正在愈來愈多地透過直播平台進行消費,購買日用品。但隨之而來的,則是與直播電商購物相關的法律糾紛的增多。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表示,近5年我國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傳統電商。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整治目前直播平台的亂象,此次《條例》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作出了許多創新性的規範規定。
針對目前直播帶貨「亂宣傳」的現狀,《條例》明確指出主播和直播平台在推廣商品或服務時,必須恪守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揭露原則。經營者透過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在其首頁、影片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對於直播平台而言,《條例》要求其承擔更為嚴格的監管責任。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時,直播平台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行銷人員相關資訊,以及相關經營活動紀錄等必要資訊。
最後,《條例》對於直播帶貨的行銷行為亦作出了規定。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規定對食品、保健品等商品均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而直播平台由於不受廣告平台的約束,往往能夠繞過《廣告法》的相關限制實現宣傳商品的效果。為杜絕此一現象,《條例》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行銷人員對構成商業廣告的直播內容,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義務。
整治「霸王條款」
由於經營者相較於消費者的優勢地位,其往往會在與消費者簽訂的合約中「設坑」,進而導致消費者即使權益遭受侵害,在維權時也會面臨重重阻力。
上海的消費者張先生透過某知名網路平台購買了一項線上教育服務,該服務由位於北京的一家公司提供。在購買過程中,張先生按照網站提示完成了所有購買流程,並未注意到服務協議中存在關於爭議解決的格式條款,該條款規定:「所有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均應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服務開始後,張先生發現課程內容與宣傳嚴重不符,且教學品質低下,遂要求退款並賠償。在與商家溝通無果後,張先生決定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當他準備向上海當地的消費者保護機構投訴並考慮提起訴訟時,才首次注意到服務協議中的管轄條款。如果該爭議解決條款正常生效,張先生只能向北京的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這顯然不合理地增加了張先生的維權成本。
為了保障與張先生遇到相同問題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約、選擇訴訟或仲裁解決消費爭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等權利。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買賣合約糾紛作為違約之訴,一般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佔據市場主導地位的網路消費,則買受人住所地和收貨地法院均有權管轄。為了增加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一些經營者往往會透過格式條款將管轄約定為仲裁或經營者所在地,因此《條例》要求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限制選擇訴訟或仲裁解決消費爭議。本案中,張先生可以請求法院確認關於爭議解決的格式條款無效,進而降低維權的成本。
健身房「跑路」?
隨著社會發展,健身房、理髮店等服務逐漸成為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些服務的提供者往往會提供「預付卡」類的消費模式:消費者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經營者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按照合約約定分次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模式。然而,因該類商家跑路導致預付卡無法退費的矛盾卻屢見不鮮。
案例:王女士是一位熱衷於健身的市民,為了更方便地鍛鍊,她於2023年3月在某知名連鎖健身房購買了一張為期兩年的健身卡,價值5000元。購買時,健身房的工作人員向她承諾會提供一流的健身設備和優質的服務,讓她非常滿意。然而,好景不長。2023年6月,王女士像往常一樣前往健身房,卻發現健身房大門緊閉,內部設備已被清空,顯然已經停業。她立即聯繫健身房的工作人員,但發現他們的電話已經無法接通,微信等聯繫方式也已被封鎖。經過進一步調查,他們發現這家健身房在停業前已經存在多起投訴和糾紛。面對健身房的突然關門和跑路,王女士和其他會員感到非常無助和憤怒。他們不僅失去了健身的場所和機會,還白白浪費了幾千元的健身卡費用。他們試圖透過法律途徑維權,但由於缺乏足夠的證據和健身房已經註銷的法人身分,他們的維權之路異常艱難。
為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現,《條例》規定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約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並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約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餘額。
前述規定一定程度上對於預付卡糾紛「維權難」的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即明確要求服務提供者在面臨可能影響商品或服務正常提供的重大經營風險時,必須停止收取預付款,並確保在決定停業或遷移服務場所時,提前告知消費者並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義務。這些規定不僅增強了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同時也對服務提供者起到了警示作用。
推銷電話煩不勝煩
《條例》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資訊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消費者同意接收商業性資訊或者商業性電話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明確、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費者選擇取消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商業性資訊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安寧的生活是隱私權的應有之義,也是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作出的最基本的尊重。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隨意獲取和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資訊並發送商業性資訊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出台與實施,標誌著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邁出了堅實的一步。該條例針對數位經濟時代下湧現的新問題、新挑戰,如大數據殺熟、直播帶貨亂象、預付卡消費風險等,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範與指導。它不僅強化了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也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權益保障。透過規範市場秩序,打擊不法行為,該條例將有助於構建一個更加公平、透明、安全的消費環境,進一步提升消費者的滿意度與信任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