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有必要性麼?
釋法案例:「霍某侵害涼山烈士名譽、榮譽案」
2019年3月31日,四川省涼山州突發林火爆燃,27名森林消防指戰員和3名地方撲火隊員在撲火行動中犧牲。4月2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為烈士。社會各界對涼山烈士的犧牲紛紛表示哀悼。當日,被告人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對涼山烈士救火犧牲一事公然發布帶有侮辱性的不當言論,詆毀涼山烈士品德和形象,引起眾多網友極大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鑒於30名救火英雄的親屬未提起民事訴訟,保定市檢察院於8月30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訴請。霍某當庭表示不上訴,並當眾宣讀致歉信。
歐陽陳鵬律師釋法:
在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霍某侵害涼山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實質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構成要件,但因本案發生於《刑法修正案十一》發布生效之前,因此,當時是由保定市檢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霍某的民事責任,由此霍某未承擔刑事責任。而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正式生效,當再有諸如此類事件發生時,將會依照新增的罪刑規定進行處理,由此也可大大減少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侵害的事件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發揚傳播。
結語: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需謹記自由是相對的,現實中並不存在絕對的自由。公民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社會觀、價值觀,對自己發表的言論負起責任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