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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實施!《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要點解讀→

2024-11-26 · 管理員

城市公共交通如同城市的脈搏,跳動著發展的韻律。《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誕生,為這脈搏注入了法治的力量。本期將深入剖析《條例》的核心要點,揭示其對城市公共交通體系的深遠影響,並展望其引領下的美好未來。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由2024年8月19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五十四條,涵蓋了總則、發展保障、營運服務、安全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它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定義、發展原則、政府責任、企業責任等,旨在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為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基石。

一、發展保障:規劃先行,財政支持

1.規劃引領資源配置

規劃是政府對資源進行系統性配置的重要手段。《條例》第九條特別指出,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需明確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原則,並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依據實際狀況和需求,制訂城市公共交通規劃。

在確保用地方面,《條例》第十二條明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鑑於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還特別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以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供給」。這一規定為公車站點、停車場、維修廠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開闢了綠色通道,使公共交通設施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務。

2.合理確定交通票價,保障公眾基本出行

《條例》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價體系,在保障公眾基本出行的前提下,還可以開展客製化出行服務業務。客製化出行服務業務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該條款也對公共交通票價提供了定價依據。同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企業增收節支空間等因素,按照規定及時給予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補貼補償。

二、營運服務:提升服務品質,保障乘客權益

1.優化線網布局,滿足出行需求

《條例》第三章主要聚焦乘客需求,對全力提升服務品質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在廣泛開展公眾出行調查、出行需求分析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公車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兩網融合」,實現兩者之間的功能互補與協同發展,使市民能夠更加便捷地在不同交通方式之間轉換,減少出行時間與成本。

2.資訊公開透明,助力智慧出行

資訊時代,及時準確的資訊對乘客至關重要。《條例》第二十條明確指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透過便於公眾知悉的方式,及時公開營運路線、停靠站點、營運時間、發車間隔、票價等資訊。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透過電子站牌、出行資訊服務系統等資訊化手段為公眾提供資訊查詢服務,為公眾提供即時、精準的資訊查詢服務,讓市民出行更加從容自信。

3.靈活調度營運,應對客流高峰

大型群眾性活動期間,公共交通客流往往會出現井噴式增長,《條例》第二十三條著重針對因大型群眾性活動等情形致使公共交通客流匯聚,常規營運服務規劃難以契合需求之狀況,明確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需遵循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指令,迅速且妥善地採取諸如增開臨時班次、縮減發車間隔、延展營運時間等舉措,以此確保營運服務的高效與順暢,切實保障民眾出行需求得到滿足。

相關事件

以2024年世界F1H2O 摩托艇錦標賽中國上海大獎賽為例,賽事舉辦期間,上海巴士五公司積極回應,充分考量觀賽市民的出行便利,精心規劃並推出短駁車服務,巧妙地助力市民以「無縫轉乘」模式輕鬆攻克「最後兩公里」出行難題。

【律師釋法】

此舉措不僅彰顯了企業敏銳捕捉群眾需求、主動創新服務模式的擔當,更是與《條例》所倡導的理念深度契合。這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旨在確保公共交通的營運服務能夠與客流需求相匹配,讓市民在享受大型活動的精彩之餘,無需為出行問題而煩惱。

4.建立投訴機制,保障乘客權益

為了確保乘客的意見和建議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回應,《條例》第二十五條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建立營運服務品質投訴處理機制並向社會公布,及時妥善處理乘客提出的投訴,並向乘客反饋處理結果;乘客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申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答覆。乘客也可以直接就營運服務品質問題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三、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共築安全防線

1.遵守乘車規範

《條例》第三十五條對乘客乘車規範進行明確規定,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乘客堅持攜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並且,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安全檢查應當遵守有關操作規範,提高品質和效率。

2.維護乘車秩序

近幾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司機方向盤、辱罵、毆打駕駛員干擾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典型案例

事件一:2018年10月某日,重慶市萬州區一台22路公車在萬州長江二橋橋面與一輛紅色小轎車發生碰撞後,墜入江中。事故造成15人死亡。經調查,事故原因是乘客劉某因錯過下車地點與公車駕駛員冉某發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冉某,冉某遭遇攻擊後,用右手抵擋、還擊,最終導致車輛失控墜江。

事件二:2018年12月某日,海南海口一輛公車上,乘客陳某因車費問題與公車司機發生爭執,並在車輛仍在行駛過程中用手朝公車司機的臉上打了一巴掌,公車司機立刻採取制動措施將車停穩,之後報警將陳某逮捕。陳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事件三:2018年12月某日,雲南曲靖一名男子因坐過站要求公車司機違規停車,與駕駛員發生爭吵,並搶奪車輛方向盤。2019年4月,該男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

【律師釋法】

這一個個案例都在深刻地警示人們,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共安全。對此,《條例》第三十六條特別列舉了一系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類型,針對該些行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條例》也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列舉的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主要有:(一)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場站或者出入口;(三)擅自進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車輛基地、控制中心、列車駕駛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的區域;(四)向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投擲物品或者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上放置障礙物;(五)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遮擋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標誌、監控設備、安全防護設備;(六)在非緊急狀態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標誌的安全設備;(七)干擾、阻礙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駕駛員安全駕駛;(八)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3.處置突發事件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四章安全管理中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在緊急情況下,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駕駛員也應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以保障乘客和行人的安全。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因公車司機緊急避險導致乘客受傷的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公車司機為了避讓一名摔入機動車道的非機動車駕駛人,緊急踩剎車,導致車內一名乘客受傷,造成十級傷殘。

應急響應事故發生後,公車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對受傷乘客進行了及時救治,並主動與傷者溝通,表示願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公車公司也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確認司機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車司機在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剎車,具有緊迫性和正當性,屬於緊急避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案產生的乘客損傷應當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最終,法院判決非機動車車主支付公車公司13.5萬餘元。

【律師釋法】

上海市的這起公車司機緊急避險案雖然導致乘客受傷,但成功避免了更嚴重的交通事故,符合《條例》中關於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增強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能力的要求。最後公交公司的積極回應和賠償態度,也體現了企業對乘客權益的尊重和保護,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在安全管理中的責任。

在《條例》的規範和指導下,城市公共交通將逐步成為連接城市脈絡、提升人民生活品質的重要力量。它不僅關乎城市的經濟發展,更是城市文明進步的體現。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為人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經濟舒適的出行服務,每位乘車人也應當自覺遵守乘車規範,維護乘車秩序,抵制不文明不安全的乘車行為。大家共同努力,一起營造安全有序、便捷舒適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