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委託代理進口的付匯操作實務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前,在代理進口業務項下,作為實際買方的境內企業可以不通過進口代理商,而直接將貨款付匯給境外賣方。但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12]38號」文件,從2012年8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代理進口貿易都必須由進口代理商付匯,境內企業不得直接對外付匯。
在上述情況下,不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在通過代理商進口時,往往會遇到人民幣資金不足,無法向進口代理商支付貨款,再由代理商購匯後對外付匯的尷尬局面。
對此,本文將介紹相應的付匯操作流程,以解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因人民幣資金不足,而在委託代理進口付匯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
一、匯發[2012]38號文對代理進口業務的影響
匯發[2012]38號文附件一《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
也就是說,針對代理進口業務項下的對外付匯,境內買方只有兩種選擇:一是由先將人民幣支付予進口代理商,由代理商購匯後,再對外付匯;二是直接將外匯劃轉給進口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對外直接付匯。

二、委託代理進口項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付匯操作
在實踐中,很多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是新設不久的企業,往往缺乏充足的人民幣資金,因此只能選擇將外匯(如註冊資本金或外幣外債)劃轉給進口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對外付匯。
但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在向進口代理商進行外匯劃轉時,往往會遭遇一個瓶頸問題:即銀行會以《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中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為由,拒絕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在此情況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就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既無法直接付匯給境外賣方,又無充足的人民幣劃轉給進口代理商,也不能將外匯直接劃轉給進口代理商,從而導致代理商無法對外付匯。
事實上,銀行以中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為由,拒絕辦理外匯劃轉手續是錯誤的。因為雖然中國法律原則上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金融機構亦不得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但是這並非是完全絕對的。
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就對上述情形,規定了相關例外情況:
根據該《暫行規定》規定,代理進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委託方持下列文件,可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外匯直接劃轉:
1.正本代理協議(寫明外商投資企業為委託方,代理機構為代理方)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
在走訪了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職能部門後,我們的上述分析亦得到證實和確認。相信上述實務操作流程能為廣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代理進口付匯業務時,提供便利和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