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新规解读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落实国务院、市委有关部署要求,市政府于今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改完善后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重点内容如下:
(一)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安全管理
为适应当前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形势变化要求,《管理条例》突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管理要求,在多个条款中引导、规范群众蓄电池携带、放置和充电等行为,着力减少因蓄电池引发的安全隐患。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马坚泓透露,2023年上千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中,约五分之一与室内充电着火有关。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探索在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释法案例】
2024年4月1日早,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辖区某小区发生一起火情,火灾造成卧室内烧毁烧损,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杨浦警方调查发现,居民代某在起火前一天晚上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回卧室充电,导致火灾发生。目前,代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被杨浦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三)加强客渡船载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
《管理条例》增加对客渡船载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查验等,以降低载运风险隐患,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明确携带电动自行车搭乘客渡船的,应当遵守营运单位制定的管理要求。
(四)加强对违规充电行为的综合治理
为防范违规充电行为造成的火灾风险隐患,《管理条例》细化了在建筑物共用部位、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禁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规定;对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优势,《管理条例》明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劝阻、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此外,《管理条例》还对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可能承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相关事故、隐患依法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拼加改”的源头治理
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行拼装、加装、改装,会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爆燃概率,严重危害驾驶人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为更好从源头上预防和管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修改决定》明确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法案例】
3月下旬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在执法中发现多辆超标电动车均来自长江南路某车行。根据交警提供的线索经侦支队与淞南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车行内停放着多辆待“维修”的电动自行车且均为新车周边也摆放着焊接工具有非法改装嫌疑。
经过数日的走访排摸民警发现该车行的工作人员为逃避打击对有改装需求的车主每周随机选定两天打着“定期保养服务”的幌子预约车主在晚上20时后将车辆送至车行然后利用夜色掩护进行集中改装。
据犯罪嫌疑人苗某供述自2023年以来其在明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店内员工将所售正规品牌电动自行车的48V电瓶改装成大功率的60V、72V的电瓶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苗某等3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六)处罚措施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