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哪些值得关注?
第一部分: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九章八十七条,涵盖了家庭保护、自我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等内容。此外,《条例》对相关主体共同参与预防与整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络暴力、非理性消费、网络不良行为等作出补充、细化规定;并进一步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此次《条例》修改更加立足于教育和保护,通过明确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政府各个方面的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更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部分:新设亮点:
一、细化学校保护(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五条)
《条例》细化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明确学校的关爱帮扶、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突发事件和伤害事故应对等管理职责。针对未成年人学生的心理健康,对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和心理干预等。同时,结合“双减”政策,要求学校合理安排学生学习和休息、娱乐等时间,对于减轻学生过重学习负担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律师点评:《条例》极大地细化了原有的学校保护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条作为学校保护章节的统领性条款,扩充了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目标,明确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中校长的第一责任人地位。此外,《条例》的多处修订体现出了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并且,《条例》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对于校园中的传染病防治、食品药品安全、校园霸凌、“双减”政策等热点问题都作出了相关回应,更好、更加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第四十一条)
《条例》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发布、转载、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等信息,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虚构、夸大、歪曲有关内容,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审慎作出决定。
律师点评 :最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范围。除此之外,《个保法》亦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条例》第四十一条是基于现实情况对《个保法》的进一步细化。目前,部分网络平台仍存在违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针对该种乱象,《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两个角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更全面地保护。
三、充实社会保护内容(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七条)
《条例》对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便利服务设施设置、突发事件保护、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管理、烟酒彩票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条例》第四十七条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如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律师点评:此次《条例》修订,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保护章节的内容。《条例》紧跟社会发展,增设了多条社会保障条款,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定了诸多社会主体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包括要求积极推进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等卫生设施,突发事件中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减少近年来逐步流行的医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等。
四、设立网络保护(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四条)
随着电子设备的普及,互联网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完全,容易被一些不良信息误导。对此,《条例》积极落实了相关要求,不仅要求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更是在第五十三条中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要求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网络不良社交等活动。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特别设立了网络保护专章,要求各部门和组织积极协调、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进行预防和干预,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条例》依据此法,进一步对相关部门、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进一步强化网络乱象的预防与整治工作。
五、整合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第五十五条至七十四条)
《条例》对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内容进行了整合,明确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明确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落实教育制度改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等具体职责;此外,还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建立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开展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了解和评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辅助开展办案保护工作。对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提供相应的保护制度。
目前,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相关部门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安全保护等咨询服务。
律师点评:《条例》将修订之前的国家机关保护章节重新整合修改为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章节。进一步细化了市、区政府部门以及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的各自职责,增加了各个主体的相关责任,加强了各个部门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司法联动机能,使得各部门可以更好的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六、增设特别保护章节(第七十五至第八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监护不当以及监护缺失之情形,对于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在《条例》第七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相关部门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帮扶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作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主体,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临时生活照料方式,或者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撤销、变更及临时监护等问题都有相关规定。《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的情形,细化了对困境未成年人保障的相关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等的具体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