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必加快引入职业保险
金冰一 律师点评
目前,中国有着数量庞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相当部分是通过专门“注册公司”设立的“开发区公司”。尽管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但这些公司的注册资金由“注册公司”暂时挪借,事后抽逃,虚假年检,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目前,在对公司的经济诉讼中,往往会遇到被告公司是个空壳,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尽管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责任,但在此情况下,股东也往往早已逃之夭夭。
司法解释出台后,势必有大量会计师事务所在涉及有限公司的经济诉讼中成为共同被告,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就骤然增加。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注册资本并不多,因此,务必尽快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强制保险制度,以此来预防及分担风险,以便即使发生相关赔偿诉讼,利害关系人也能尽快获得赔偿,而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致轻易被告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