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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亮绿灯

2018-05-22 · 金冰一 任虹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规定》”)于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该《规定》为外资企业股权出资提供了操作指南。

一、外资企业股权投资形式

《规定》明确,境内外投资者(“股权出资人”)可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具体出资形式如下图:

股权出资人.jpg
《规定》规范的外资企业股权投资形式包括:1、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资企业;2、增资使非外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3、增资使外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二、房地产企业等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规定》对出资股权进行了限定,明确诸如注册资本未缴足的股权企业股权、已被设立质权或被冻结的股权、章程规定不得转让的股权,或未参加或未通过上年度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资企业股权,均不得用于出资。同时,《规定》还特别规定,“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为了避免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规定》要求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

三、出资股权需经评估且最高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依照《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此外,股权出资和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70%。

四、《规定》施行后,尚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规定》的出台,使外资企业股权出资成为可能,但如下问题亟待明确:

1、股权出资人以股权企业股权出资,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实践中,公司的形式多为资合加人合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根据《规定》,股权出资人以股权企业的股权出资,无需股权企业其他股东的同意,就可将股权企业的股权转至被投资企业名下。

假设被投资企业是股权出资人100%控股的企业,则股权投资人可以将股权企业的股权注入被投资企业后,再通过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方式,以达到实际转让股权企业股权的效果,规避其对外转让股权企业股权,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性法律规定。

2、股权出资作价出现溢价,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在《规定》中,并未明确股权出资应适用哪些税收管理规定。若股权出资人用作出资的股份作价金额或股权出资金额高于原始价格,对于溢价部分是否需缴纳所得税,《规定》未予明确。相信随着实务操作的展开,相关实施细则将进一步明确,期待《规定》能为外资在中国的发展带来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