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上海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准入管理体制的大变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在诸多制度创新和政策优惠中,在投资体制方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无疑非常吸引眼球。
所谓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投资准入管理体制,即政府将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关产业列入“负面清单”,在此名单之外,政府不应进行太过严格的监管,换言之,“法无禁止即合法”。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我国对外商投资采取“正面清单”和事前审批的制度: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工商注册之前,必须先根据法律法规,经相关商务主管部门事前审批。上海自由贸易区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意味着在自贸区内,外商投资领域的事前审批将逐渐改为备案管理,市场将发挥更为重要的调控和管理作用。
为配合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3年8月30日通过了相关决定,即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三资企业法的法律适用,将外商投资中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修改为备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 外资企业设立;
2.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3.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延长合营期限;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
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重大变更;
9.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义务;
1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
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
上述11项原本审批期限最长可达九十天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被调整为备案管理,可以看出,这是在为“负面清单”的制定创造条件和扫清障碍。
但是,从事前监管到事后监管的转变,意味着政府需形成一套高效而完善的备案体系和其他公示公信制度,并加强事后监管力度,积极处理备案制度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管控市场风险,保障市场秩序。而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如何与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批、区外的审批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上述外商投资备案改革仅是“负面清单模式”的前期准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外商投资制度的大变革,应循序渐进,政府和企业均应在实践中汲取经验。我们期待着商务部和其他政府部门尽快出台“负面清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